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婚姻家庭咨询师行业的管理,加强婚姻家庭咨询师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婚姻家庭咨询师的技术岗位能力分为二级、三级,其名称分别为: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
第三条 婚姻家庭咨询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由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是对国家实行的执业婚姻家庭咨询师制度的补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认定具有婚姻家庭咨询师的技术能力,可在相应的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
1)已获得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二、三级资格证书的咨询师。
2)从业时间四年以上。
第五条 凡学历不足者,必须参加有关专业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技术岗位能力的考核和认证。
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六条 为保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能力认证工作顺利进行,由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领导组织考核认证工作。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报人填写和准备以下资料:
1.《婚姻家庭咨询师岗位能力申报表》;
2.学历证明;
3. 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4.论文、著作的复印件等资料;
5.获奖证明、证书的复印件等;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 条参加婚姻家庭咨询师认证的人员将申报材料报到协会,由协会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章 认证管理
第九条 婚姻家庭咨询师岗位能力认证管理工作,由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