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执业监督制度
为了规范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行业的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个人会员及单位。
第二条、不履行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会员将受到惩处。由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罚的决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办公室作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 内部告诫;
(二) 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 业内通报批评;
(四) 记入电子档案;
(五) 协会网上公示;
(六) 涉嫌违法的,报告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被惩罚对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罚:
(一) 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改正的
(四) 主动向沈婚协报告违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2日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