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惩戒处理通知
协会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其基本职能是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因此,它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它一方面引导企业走向市场,维护企业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保证。
“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团体的法律 ”(英国 政治 学家、社会学家麦基弗(Robert Morrison Marcleve))。德国的《工商会法》中规定工商会的主要义务就有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美国的行业协会组织具有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参与行业许可证发放和资质审查的权利。
因此,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通过制定行规行约、行为规范,进行行业内部质量评级和惩罚处置等,对业内企业的行为和会员进行约束和监管,从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依据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四条规定:
协会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相关规定,会员:张燕、关静超过两年未缴纳会费,协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处理。
沈阳市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